预计负债科目违规情形剖析


(一)三大确认条件与常见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实务中,预计负债主要涵盖以下类型:
未决诉讼或仲裁:因过往交易或行为引发赔偿义务等,法院或仲裁机构尚未作出生效裁决;
对外担保:为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方违约导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因售出产品质量问题而承担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售后支出;
亏损合同:待执行合同预计亏损超过预期收益,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
弃置义务:油气资产、核设施等长期资产在弃置时承担的环境恢复义务;
重组义务:企业重组计划已公告并产生推定义务,需承担的重组支出。
需提示上市公司注意的是,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称“准则解释第18号”),根据该解释,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入营业成本。具体变化如下:

该变化将保证类质量保证支出从期间费用调整为营业成本列报,使成本与收入的匹配关系更为合理。上市公司需关注追溯调整的披露要求,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说明调整情况。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付金额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可能影响履行现时义务所需金额的相关未来事项。
例如,对于实务中较为常见的诉讼类预计负债,结合上述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与最佳估计数计量因素,公司可以按案件进展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计提金额:


(一)少计预计负债
少计预计负债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预计负债科目违规类型,其核心特征为:法定义务已触发或判决已生效,但公司未足额确认预计负债,进而虚增利润。以下根据义务来源的不同,分别列示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1.判决或裁决已生效仍少计提
案例一:ZTNY(600856)
【事实】2019年6月及7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一审判决ZTNY对原告合计0.9亿元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ZTNY未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相关案件的其他被告方均未按判决支付相关款项。2020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ZTNY对另一起0.8亿元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违规】ZTNY未依据生效判决计提担保相关预计负债,2019年少计提0.72亿元、2020年少计提0.64亿元,分别虚增2019年利润0.72亿元、2020年利润0.64亿元。ZTNY辩称按20%比例计提预计负债符合准则规定,但北京证监局复核认为,在未获得预期可收取相关金额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未来胜诉可能性等主观判断按20%计提,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相关规定。
【后果】结合其他违规情形,2022年12月,北京证监局对ZTNY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崇立点评】该案是典型的"判决已生效仍少计提"情形。笔者注意到,ZTNY以20%比例计提的辩解理由,实质上是将"主观预期胜诉"替代了"法定义务已确定"的客观事实。根据准则规定,生效判决已确定义务金额,不存在以比例折算计提的合理性空间。
案例二:JTL(300091)
【事实】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JTL和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大宇1,204.15万元。JTL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市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JTL败诉,需赔偿4,013.10万元。JTL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该判决。
【违规】JTL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JTL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后果】结合其他违规情形,2023年12月,江苏证监局对JTL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4年1月,深交所对JTL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公开谴责并下发监管函。
案例三:XHY(002089)
【事实】2018年6月29日,陕汽控股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4,300万元,XHY与陕汽控股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续陕西通家未履约,XHY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19年8月,陕汽控股起诉陕西通家及XHY。2020年5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通家返还本金39,776,160元及逾期利息,XHY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2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违规】XHY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仅按本金4,000万元的50%(即2,000万元)计提预计负债,未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含逾期利息)全额计提,少计预计负债780,542.12元。同时,年报披露称"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与一审判决已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相关规定,属于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
【后果】结合其他违规情形,2024年2月,中国证监会对XHY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XHY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崇立点评】上述案例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判决或裁决已生效仍少计提"的典型违规逻辑: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法定义务金额,满足预计负债确认的全部三个条件,但公司仍以"主观预期胜诉""未考虑逾期利息""仅按本金部分计提"等理由少计或不予计提。笔者认为,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计提金额应严格以法律文书载明的金额为准,任何比例折算或选择性遗漏均构成对准则的违反。
2.质保、售后及退货等事项少计或未予计提
案例四:YNDL(000903)
【事实】YNDL产品存在售后"三包"索赔支出。2021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发生三包索赔费用,但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三包索赔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亦未将部分三包索赔支出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
【违规】YNDL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元(实际虚减了利润)、2022年虚减销售费用4,405,012.15元(实际虚增了利润)。此外,公司还存在部分三包索赔支出科目核算不准确、部分三包索赔收入记录期间及金额不准确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关规定。
【后果】结合其他违规情形,2025年,云南证监局对YNDL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案例五:LRKJ(688078)
【事实】LRKJ部分项目包含售后运维服务。公司在项目收入确认后,未对后续运维成本进行合理预估并计提预计负债,亦未按履约进度确认运维收入。
【违规】LRKJ未合理预计售后运维成本并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后果】2026年1月,北京证监局对LRKJ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6年1月,上交所对LRKJ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监管警示。
【崇立点评】该案是准则解释第18号发布后的处罚案例,LRKJ未合理预计售后运维成本并计提预计负债,违反了解释第18号关于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的规定,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准则新规执行情况的跟进力度。
案例六:ZJZT(001238)
【事实】ZJZT日常销售的产品存在退货风险,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根据退货率厘定期末退货相关的预计负债。
【违规】ZJZT未根据退货率厘定期末退货相关的预计负债,亦未延续确认子公司可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上述会计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资产少计5,858,145.53元、营业收入多计3,458,670.09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少计2,399,475.4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1条的规定。
【后果】2024年12月,深交所对ZJZT下发监管函。
【崇立点评】退货预计负债是上市公司常见的或有事项。ZJZT未根据退货率厘定期末退货相关预计负债,导致营业收入多计345.87万元,属于典型的"少计预计负债虚增收入"情形。实务中,上市公司应根据历史退货率及当期销售结构,合理预估退货概率并计提退货预计负债,而非等到退货实际发生后才进行会计处理。
3.亏损合同未予计提
案例七:MSKJ(000700)
【事实】MSKJ孙公司MINGHUADEMEXICO,S.A.DEC.V.在2020年存在亏损合同,合同标的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执行成本。
【违规】孙公司未对相关亏损合同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亦未对相关亏损合同计提预计负债,导致2020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相关规定。
【后果】2021年12月,江苏证监局对MSKJ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崇立点评】亏损合同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实务中容易被忽视的领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MSKJ孙公司未对亏损合同计提预计负债,反映部分上市公司对亏损合同义务的识别与确认仍存在不足。
(二)不当冲回预计负债
不当冲回预计负债是指企业在冲回预计负债时依据不充分,或将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在业绩下滑年度冲回以实现扭亏保壳,其核心特征为:冲回依据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冲回行为与利润调节动机强关联。
案例八:SHFK(600634)
【事实】SHFK此前因担保及借款事项,累计确认了较大金额的预计负债。2020年6月,SHFK与某有限合伙企业签署债务兜底协议;2020年4月至6月,某有限合伙企业与相关债权人签署债务买断协议书。SHFK以上述协议为依据,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冲回预计负债18.86亿元,其中冲回公司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债务人确认的预计负债6.01亿元,冲回对原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确认的预计负债12.85亿元,同步冲回对9家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及罚息的应付利息11.06亿元。
【违规】截至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上述债务兜底协议未得到案涉冲回行为涉及的债权人的同意,相关债权人未与公司或第三方达成有关债权债务转让或豁免的协议,也未作出减免债务的承诺,或相关债务买断协议书未生效。SHFK冲回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二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冲回依据不充分,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9.92亿元,占更正后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235.78%,并导致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由负值转为正值。
【后果】结合其他违规情形,2021年12月,上海证监局对SHFK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综观上述两类典型违规情形,少计预计负债直接虚增利润,触及财务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底线;而不当冲回预计负债使利润数据失去可比性与可靠性。预计负债因具备主观判断的属性,使其成为利润调节的灰色地带。但在"零容忍"监管背景下,准则的底线不容挑战,对上市公司而言,建立涉讼事项跟踪机制、严格按案件阶段计提、附注充分披露计提依据、冲回有客观证据支撑,方能切实防范违规风险,守住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