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之涨跌幅偏离值计算
2026年7月6日,沪深北交易所新《交易规则》正式落地实施,本次备受瞩目的调整之一为统一了主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将风险警示股票(ST和*ST股)涨跌幅限制从±5%放宽至±10%,同时对应异常波动涨跌幅阈值也由±12%调整至±20%,此外,北交所新增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本文结合三大交易所《交易规则》、异常波动案例,总结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认定标准,演示收盘价偏离值具体计算方法,提醒计算过程中关注的要点,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用的参考。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认定标准
根据沪深北交易所《交易规则》,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认定情形为:①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对应板块法定阈值,②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③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波动情形,任一达标即应按规定披露异常波动公告。除短期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外,除此之外,交易所另设严重异常波动认定标准(含高频同向异动、多周期大幅累计偏离等),属于更严格的监管手段,目的在于抑制市场非理性波动,区别于连续3个交易日的短期异常波动。
《交易规则》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计算的要求要点汇总如下: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认定标准

注:北交所原规定20个交易日内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新规后统一改为连续3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认定标准

清零及不纳入计算的股票情形

计算方法

注:若区间内股票发生除权除息,则对收盘价做相应调整。
由上述内容可知,所有板块收盘价指标异常波动标准除阈值外其他是一致的,计算公式也完全相同;所有板块严重异常波动计算逻辑基本一致,均只考虑收盘价指标,差异仅在于阈值以及第①项的异常波动次数。
二、具体计算方式
上市公司通常在当日16:00左右收到交易所关于已经触及异常波动的通知(短信或系统提示),16:30后可以在交易所官网查询公开数据。由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需当天上传,为提前准备、从容应对,避免临时披露手忙脚乱,上市公司往往会提前测算是否可能触及异常波动,以便于草拟相关公告,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询证函,提示对方确认相关信息及回函等。
如前所述,我们已经了解《交易规则》关于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值的计算公式及相关要素(含对应指数),接下来举例演示具体计算过程。严重异常波动的计算可同理类推,下文不再另行展开说明。
案例1:某沪主板上市公司


根据上交所官网查询到的上述信息(查询位置图中已注明),该沪主板公司在2026年7月10日股票交易触及异常波动情形,于2026年7月8日至7月10日的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6.28%。
自主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前文计算公式,首先,取得该公司股票(代码603928)和上证A股指数(简称A股指数,代码000002)自7月10日起及其前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收盘点数(参数);其次,套公式计算以7月10日为期末收盘价的连续1个交易日、2个交易日及3个交易日的涨跌幅偏离值(对应期初分别为7月9日、7月8日和7月7日);最后,将3个计算结果依次与阈值(±20%)比较,得出的结果与上述官网查询的完全一致:

计算结果说明:套用前文公式,上表中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股票期末收盘价18.80÷期初前收盘价14.87-1)×100%-(对应指数期末收盘点数4190.54÷期初前收盘点数4184.32-1)×100%=26.28%,连续2个交易日则将期初前收盘价或收盘点数改为7月8日的数据,连续1个交易日则对应7月9日的数据。以下案例同理。
案例2:某深主板上市公司

根据深交所官网查询到的上述信息(查询位置图中已注明),该深主板公司在2026年7月10日股票交易触及异常波动情形,于2026年7月9日至7月10日的连续2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6%。
自主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前文计算公式,首先,取得该公司股票(代码000887)和深证A股指数(简称深证A指,代码399107)自7月10日起及其前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参数);其次,套公式计算以7月10日为期末收盘价的连续1个交易日、2个交易日及3个交易日的涨跌幅偏离值(对应期初分别为7月9日、7月8日和7月7日);最后,将3个计算结果依次与阈值(±20%)比较,得出的结果与上述官网查询的完全一致:

从上面案例也可以看出,尽管《交易规则》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收盘价指标明确写明是“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但是实际并不代表一定是连续3个交易日异常波动(指最长计算期间),这也是为什么要用前3日的期初收盘价计算分别涨跌幅数据,我们是要比较这些不同时间的计算结果,从中确认实际的异常波动期间。
注意,由于除了收盘价的期初数外,其他参数和计算方式完全相同,因此有可能出现同时达到异常波动阈值的情形(通常是连续2个交易日和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这种情况下,交易所公示中通常取更短期间作为异常期间(如下面案例3),具体以交易所发布的信息为准。
案例3:某北交所上市公司

三、异常波动计算的

根据北交所官网查询到的上述信息(查询位置见图中右上角),该北交所公司在2026年7月6日股票交易触及异常波动情形,于2026年7月3日至7月6日的连续2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9.84%。
自主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前文计算公式,首先,取得该公司股票(代码920211)和北证50成份指数(简称北证50,代码899050)自7月6日起及其前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参数);其次,套公式计算以7月10日为期末收盘价的连续1个交易日、2个交易日及3个交易日的涨跌幅偏离值(对应期初分别为7月3日、7月2日和7月1日);最后,将3个计算结果依次与阈值(±40%)比较,得出的结果与上述官网查询的完全一致:

三、相关提示
自主测算仅作预判,正式披露必须以交易所官方信息为准
依据公式,公司可以计算出收盘价异常波动涨跌幅偏离值,但实践中可能因为取数问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计算错误,请注意最终要以交易所官方信息为准。
以下为计算失误错发异常波动公告的案例:

注意涨跌幅方向、异常期间
注意不要写错涨跌幅方向(“涨幅”“跌幅”颠倒,或者未明确方向如直接写“涨跌幅”或什么方向都不写)。
以下为涨跌幅方向写错的案例:

前文已对异常期间对应的具体交易日的确定进行了说明,详见第二部分中案例2最后一段。
严重异常波动与异常波动同步监测
依据《交易规则》,异常波动指标、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交易所公告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短期异常波动指标和长期严重异常波动指标为两套独立监测口径、同步滚动计算;除多次触及短期异常波动累计触发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外,发布严重异常波动公告不影响短期异常波动指标正常监测。
例如下述案例:4月1日至4月8日累计偏离值达100%触发严重异常波动,不影响4月8日、4月9日短期异常波动指标监测计算。

除权除息后注意调整股价
依据《交易规则》,若区间内个股发生除权除息,应对股票收盘价做相应调整。

比如上述案例,公司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是7月8日,最近一次异常波动公告的异常期间是7月7日至7月9日,期初数将涉及7月7日和7月6日两日,如果公司查询到的该两日收盘价未做前复权处理,计算的结果会产生偏差。虽然一般交易软件是默认前复权模式,搜集参数的时候仍需留意复权口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