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情况分析
截至2026年4月30日,60家事务所共为5,505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1,702家,深市主板1,490家,创业板1,397家,科创板605家,北交所311家。
从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5,44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其中128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56家被出具了否定意见,否定意见数量较2024年的39家大幅增加,反映出内控审计的严格性有所提升;9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从非标准审计意见情况看,共计19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占比3.51%),较2024年度161家(占比2.98%)数量明显上升,表明审计机构对财务报告风险的揭示力度持续加强。近三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家

注:1. 数据来源:《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八期)》《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八期)》及万得Wind;
2.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年审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其中,非无保留意见,是指年审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表的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总体而言,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呈现“覆盖面扩大、标准意见稳定、否定意见显著上升”的三重特征,反映出在退市新规与全市场内控规范统一实施的背景下,审计机构独立性与风险揭示力度正实质性提升。

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56家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板块分布
从板块分布看,深主板14家,沪主板20家,创业板12家,科创板6家,北交所4家。

(二)行业分布
从行业分布看,涉及9个行业,其中:制造业36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家,批发和零售业3家,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家,建筑业2家,其余分别分布在采矿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看,分布在17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江苏省10家,山东省、上海市分别7家,北京市、广东省分别6家,陕西省、浙江省分别3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分别2家,福建省、海南省、河南省、吉林省、山西省、四川省分别1家。

(四)审计机构
从审计机构看,56份“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分别由26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7份,数量最多;其次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6份,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5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4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3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2份,其他14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1份。
值得关注的是审计机构变更情况,截至2026年4月30日,共有60家事务所向中注协报备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涉及上市公司640家,占比约11.85%。而在56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中,23家公司更换了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占比高达41%,远超市场平均换所率。
原审计师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已感知到重大缺陷难以弥合,或担心持续审计风险过高,主动选择退出,这种“用脚投票”的现象,反映出审计市场风险意识的实质性提升;与此同时,面临内控否定意见的压力时,部分上市公司试图通过更换审计机构寻求“更友好”的审计意见,或希望新任审计师能帮助改善内控体系。策略性换所是风险隐患的预兆,防御性辞审则是市场净化机制在起作用,前述两种动机共同推高了换所比例。
(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看,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普遍面临经营效率低下和盈利能力不足的问题,其中40家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16家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
(六)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类型情况
从对应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绝大多数(占比89.29%)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也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具体对应关系见下表:

注: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前述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年审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的,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缺陷的定义;(二)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
从否定意见内容看,导致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重大缺陷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管理、销售与收款、资金管理、财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编制、采购与付款、投资与融资管理、违规担保等。
(一)关联交易管理
【频率】★★★★★★★★☆
关联交易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普遍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
1. 应收控股股东往来款无法核实
上市公司披露应收控股股东往来款人民币553,857,756.96元,年审会计师无法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实该项其他应收款所涉及业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款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可回收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2.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形一:2023年,公司与YYXNY签订采购合同,累计支付6,611.96万元(2023年累计支付5,826.98万元,2024年累计支付784.98万元),2024年相关产品未能交付而被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CLKG占用,形成CLKG的资金占用。为偿还上述占用,2024年CLKG通过贸易公司向公司采购货物的方式归还部分占用资金款3,870.00万元,导致虚增收入3,424.78万元。2025年期末占用本金及相关利息余额为2,763.71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资金占用款已全部收回。由于上述关联方交易未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公司在资金支付审批、合同审批、关联方认定、关联方交易的审议、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被实控人通过第三方GZPY贸易有限公司和GDWSD实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管理层对2023半年度报告及其后的各期定期报告(至2025年3季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同时,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上述两家单位追认为公司的关联方。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两家单位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11,354.28万元。
情形三:上市公司2025年度未能有效执行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累计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未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按规定予以正确披露。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金余额尚有421,786,215.31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且于2025年12月31日未完成整改。
情形四:根据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在对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未披露与海南QY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关联关系,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情形五: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上市公司供应商反向保理融资、转贷、供应链采购以及违规担保等多种方式获取资金,由此造成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
情形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截止审计报告日,上市公司收回本金及利息合计16,016.15万元。该事项目前尚处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相关调查结论尚未出具。监管立案事项涉及公司治理、合规管控及关键业务流程未能有效整改消除。
情形七: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签发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导致公司被动承担付款义务,涉及金额5,000万元,构成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形八:实际控制人违规将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预留印鉴等对外质押,致使公司资金被强制划转1,999.99万元;以及被列为共同被告,涉及借款本金7,500万元,公司计提了预计负债3,750万元,构成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形九:上市公司2025年度未能有效执行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管理制度,公司与关联方累计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金余额尚有18,708,891.42元,其中2025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2,433,325.11元,2025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18,819,720.00元集中在1月份发生,2025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544,153.69元。
情形十:上市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于2022-2024年间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没有商业实质的采购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款尚未全部归还。
情形十一:上市公司2017年面向内部职工销售的若干套职工住房,合同价款合计3555万元,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工公寓楼款项收取、缴存与管理过程中,未按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执行,擅自将向职工收取的公寓楼购房款长期占用,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为3505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占用金额已全部归还,但资金占用应计利息为1150万元尚未收到。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资金占用利息已全部收回。该事项表明上市公司在资金管理与授权审批控制方面、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情形十二:2024年1月上市公司原实控人未经公司内部资金审批流程,也未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从上市公司转出资金2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有1.42亿元未归还。
情形十三:2024年及2025年上市公司通过预付款累计支付3,320万元,形成实控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3,320万元资金占用款已全部归还。该事项表明上市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未能有效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情形十四:存单质押事项,2025年度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其定期存单对外提供质押担保,累计发生额220,000,000.00元,本质上构成对控股股东LJJT的融资担保,相关融资担保业务已于报告期末到期解除。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截止本报告期末,LJJT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340,367,471.42元(含利息);余额109,500,000.00元。上述存单质押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涉及发生额共计560,367,471.42元,余额共计109,500,000.00元。报告期期后,子公司又以其定期存单110,530,000.00元对外提供质押担保。截止报告日,公司已收回被占用的资金及期后利息,期后新增存单质押担保业已解除。上市公司上述关联方交易未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审批及关联方交易的决策程序,且部分交易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 大额资金存放财务公司
2025年底上市公司在XW财务公司存款13.94亿元,上市公司期末有息负债18.27亿元,偿债压力较大。上市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其在XW财务公司的存款规模,在涉及关联交易管理和资金安全的相关控制活动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该重大缺陷对上市公司存放XW财务公司款项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
4. 未充分评估与关联方发生预付款的必要性和风险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以支付货款的形式与关联方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已无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管理层未充分评估预付款的必要性和风险,缺乏及时收回预付款的有效措施。董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存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有效执行的情形,导致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5.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能被识别
上市公司于2025年与湖南LC健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上市公司的员工且为首次交易,合同总金额370.00万元,截止2025年12月31日累计已支付300.00万元。上市公司未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该供应商认定为关联方,未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表明,上市公司在资金支付审批、采购合同审批与执行、关联交易识别及信息披露等关键控制环节存在重大缺陷。
6. 关联交易管理缺陷
上市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现金捐赠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北京YL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向上市公司无偿捐赠现金资产2,500.00万元,本次赠与事项为不附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该捐赠资金于2025年12月31日支付到账。经公司自查及审计确认,该捐赠资金不符合无偿捐赠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上市公司将上述捐赠资金从资本公积调整到其他应付款处理。上述事项表明,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案例】YCSJ(920305)、HXTX(920405)、JHGF(600080)、MEY(600107)、YSGF(600696)、XHJ(600735)、ZJYQ(600759)、ZLGF(600818)、XLM(603008)、KLD(603828)、JHS(603922)、THS(605081)、HCZN(688022)、XWSP(000639)、JYZY(002198)、TDHG(002360)、LNGF(002717)、TLGD(300029)、NDDY(300068)、TJKJ(300245)、LJKJ(300594)等。
【精彩回顾】《上市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单方面利益流入的合规分析》《上市公司关联共同投资合规要点》
(二)销售与收款
【频率】★★★★★★★☆
存在销售与收款重大缺陷的公司普遍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
1. 应收账款管理
情形一:上市公司对已经注销的公司应收账款期末可收回性未进行单项认定。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情形二: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972,570.39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64,771.60万元,上市公司未能对客户已违约或逾期的应收账款有效催收,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资金调度不合理,加剧了上市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在应收账款回款及催收管理等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情形三: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对关联方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356,066.30万元,计提了10,737.09万元的坏账准备。截至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尚未全部收回欠款。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关联方的销售和客户缺乏有效管理,未能对客户异常账龄的应收账款的催收予以有效管控。上市公司未能就应收关联方资金的可收回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提供充分、恰当的依据,上市公司在销售、客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回笼等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情形四:上市公司在与DFJM(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务合作中,在未充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及合同可行性的情况下,形成大额应收款项2,145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款项中的1,987万元经公司多次催收仍未收回,公司已对其单项计提全额减值准备。
情形五: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对应收余额第五名客户应收账款余额为18,348.76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667.28万元,该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且已逾期。会计师无法执行对该客户访谈等有效的审计程序,未能就上述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及披露提出调整建议。上市公司在客户管理及逾期款项催收管理等相关的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情形六: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6,644.24万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8,837.26万元,其中16,305.69万元系期初应收账款形成。针对上述期初应收账款,公司未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佐证上述款项所涉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及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同时,公司管理层未对期初应收账款中已发生逾期或客户存在违约情形的款项实施有效的催收及跟进措施,导致相关款项长期未能收回,进而造成坏账准备计提规模大幅上升。综上,公司在针对期初应收账款对应客户的销售业务流程中的客户管理、款项催收及收入确认等环节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2. 销售跟踪控制环节的内部控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上市公司子公司2025年度与缝制设备内销营业收入确认相关的客户签收单据严重缺失,销售跟踪控制环节的内部控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3. 经销商管理缺陷
2025年度,上市公司存在新增经销商的情形,会计师未获取上市公司对新增经销商的资质评审记录、审批手续及经销商过程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资料,部分经销商未签订经销合同,上市公司未核查新增经销商是否为关联方,关于经销商管理及关联方识别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4. 未有效执行业务与财务之间的定期对账且缺乏结算及时性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在物流运输及仓储服务中,因对运输仓储收入及成本未有效执行业务与财务之间的定期对账且缺乏结算及时性,影响财务报表中运输仓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完整性和截止性。
5. 核心业务环节尚未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上市公司2025年开展的新型TOB端业务,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等核心业务环节尚未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收入确认、采购审批、付款控制流程中部分内部控制环节缺失等,导致部分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无法得到合理保证。
6. 未能有效执行与发出商品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2025年度未能有效执行与发出商品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存在销售合同未能与发出商品实际状态相匹配,从而影响了期末发出商品余额的准确性。上述行为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发出商品环节存在潜在的账实差异。
7. 合同授权审批等关键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
上市公司在与部分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通过线下签订了带承诺或保证退换货等条款的补充协议,但该等补充协议未按照上市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合同审批、用印及档案保管等内部流程。上述情形导致合同授权审批等关键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销售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8. 年报与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
上市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发布《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披露预计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3,200万元到35,700万元。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为29,567万元,较202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披露的营业收入金额存在重大差异。这种情况表明上市公司与收入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未完成上述重大缺陷的整改工作。
9. 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可变对价证据不足
上市公司个别工程项目的合同总收入,存在审定结算或价格调整等情况,截止2025年12月31日,前述项目涉及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金额共计57,407.66万元,相关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涉及可变对价的判断。上市公司未能就相关审定结算或价格调整中涉及的可变对价识别及发生变化的时点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无法就相关资产计量的适当性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0. 部分工程业务控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导致金额重大的营业收入不予确认
公司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部分收入不予确认,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不予确认的营业收入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超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标准。公司部分工程业务控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公司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确认不能可靠、真实、准确地计量,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案例】TYGF(920023)、FHXC(920469)、RMT(600180)、BZGF(600302)、SFX(600370)、YSGF(600696)、LYGF(603729)、HTHL(000677)、GNTY(000911)、DSJY(300010)、NDDY(300068)、TJKJ(300245)、BXY(300352)、DRYL(300396)、CYT(300430)、GDFW(688287)、GXWH(600636)、THS(605081)等。
【精彩回顾】《上市公司收入确认违规情形剖析》
(三)资金管理
【频率】★★★★★★★☆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普遍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
1. 银行账户及对应资金、交易未记录
上市公司存在银行账户及对应资金、交易未纳入财务核算,财务记录不完整问题。上市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自开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未记载于财务账内,该银行账户2025年度收支发生额合计10,188,700.29美元、2025年12月31日余额606,214.41美元。上市公司资金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在运行中未能发现该重大错报。
2. 小额贷款业务控制缺陷
公司小额贷款账面余额3.28亿元在2024年底已全部逾期,公司小额贷款业务贷后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流程未得到有效执行,未建立有效的贷后跟踪、风险监测及催收机制。公司小额贷款债权转让业务、定期存款质押担保、资金置换、大额预付款等事项的交易审批及资金管控等相关内部控制流程未得到有效执行。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系2024年及以前形成并延续至本期。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结果不及预期,仍对2025年度财务报表比较信息的可靠性存在重大影响。
3. 重大交易授权审批、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缺陷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对子公司重大交易授权审批及大额资金支付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2025年度,子公司在未履行上市公司既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对外签订重大采购合同支付预付款项,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款项余额为人民币1,800.00万元。
4. 资金管理、费用支付、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等相关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
上市公司子公司ZLYS在2024年度与WYD数字技术(重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向其支付450.00万元,最终相同金额流转到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在2025年度与重庆LPH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可转债协议,向其支付300.00万元,最终相同金额流转到控股股东可能相关方;通过自然人XZ向控股股东或相关方转付498.00万元,以上款项形成其他应收款共计1,248.00万元,并计提坏账准备62.40万元。就上述事项会计师执行了函证、流水核查等审计程序,但无法执行进一步的资金流穿透程序,无法就上述款项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准确性和可回收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款项中450.00万元已通过ZSK产业互联网孵化器(深圳)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以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回。
上市公司子公司ZLYS于2025年度内向多个主体支付合计1,117.39万元基金管理费,其中860.72万元在财务报表中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列报,256.67万元作为管理费用列报。ZLYS2024年度对外支付225.92万元咨询费,在财务报表中作为管理费用列报。上市公司2025年对外支付100.00万元作为预付款项列报。ZLYS于2025年度1-2月向相关公司支付往来款项700.00万元,该款项已于2025年10月收回。就上述事项会计师执行了函证、流水核查等审计程序,但无法执行进一步的资金流穿透程序,无法就上述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以及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 投资资金管理偏离控制目标
2024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江苏GR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21,900万元;2024年至2025年,公司委托长安信托设立《长安宁·盛世百瑞1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融资人为JC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投资金额累计为25,000万元。经自查,上市公司发现上述投资存在投资资金管理问题,投资资金管理偏离控制目标,上市公司与投资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6. 大额预付款以及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或担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对预付余额第一名供应商预付账款余额为36,522.36万元。2025年度上市公司向该供应商累计预付支出463,349.81万元,期间有大额回款,该供应商向上市公司累计供货13,447.89万元。同时,2025年度预付余额第一名供应商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累计借款236,400.00万元、偿还174,400.00万元,期末余额为62,000.00万元;应收余额第四名客户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累计借款215,200.00万元、偿还196,200.00万元,期末余额为19,000.00万元。上市公司为以上借款共同借款人或提供担保,但均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上述借款或担保没有纳入上市公司财务账面核算及预计负债确认范围。另外,上市公司个别客户及供应商与预付余额第一名供应商、应收余额第四名客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相关资金往来与对预付余额第一名供应商预付款可能存在混同。上市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未能防止或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上述行为,在资金管理、供应商管理、关联方管理、筹资管理、印章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的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7. 在建工程进度款项支付流程存在缺陷
上市公司的在建工程进度款项支付流程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如审核资料不完整,部分付款工程进度确认单缺少监理验收资料等支撑依据、总包方与上市公司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及业务分包等情形。上述问题反映出上市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资金支付审批、关联方识别与管控等关键内部控制流程存在执行缺陷。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合理保证在建工程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方面对财务报告相关科目列报存在重大影响。
案例:YCSJ(920305)。
【案例】JHGF(600080)、MEY(600107)、RMT(600180)、XMJK(600599)、SCJD(600678)、ZLGF(600818)、WFGF(601010)、TYXC(688033)、HWSW(000078)、XWSP(000639)、WBD(002082)、JYZY(002198)、TDHG(002360)、WLGF(002667)、NDDY(300068)、LJKJ(300594)、HXTX(920405)等。
【精彩回顾】《上市公司“存贷双高”现象案例研究》
(四)财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编制
【频率】★★★★★★★
财务核算与财务报告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普遍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
1. 前期财务报表会计差错事项
情形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存在未更正的会计差错,截至审计报告日,上市公司管理层尚未完成自查工作。
情形二:上市公司经自查,存在职工薪酬跨期确认及在建工程估值入账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对上述问题产生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2023年度、2024年度以及2025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上市公司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情形三:公司本期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部分项目成本、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调整,其中调减收入1,060.44万元,调增成本16,779.13万元。
情形四: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冲回2025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及前三季度已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和销售费用分别为31万元、1065万元和3570万元。
情形五:江苏证监局在2025年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度存在收入核算不准确、存货成本核算不准确等问题,要求公司对相关前期数据进行差错更正。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尚未完成上述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工作。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要求公司及时更正、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情形六:鉴于上市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定期报告更正及2025年度业绩预告暨业绩快报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上市公司对2025年研发投入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导致对已发布的2025年各中期报告及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和2025年年度业绩快报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信息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主要针对上市公司2025年开发支出与研发费用财务报表项目之间的调整,以及受其影响的其他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事项表明,上市公司在2025年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中与资本化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情形七:上市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重述的议案》,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上述事项表明,上市公司在财务核算环节、财务报告编制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存在重大缺陷。上述重大缺陷影响财务报告中收入确认、成本核算及相关项目列报的准确性,且可能影响日常经营活动中相关合规要求的实现。
情形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至2025年三季度存在收入确认、产量计量和制造费用暂估不准确的情形,导致已披露的2024年度和2025年第一、二、三季度财务报表存在错报。上市公司已对相关财务报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该事项发生于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表明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以及子公司的收入确认、存货管理、采购结算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情形九: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上市公司2024年度确认了未真实发生的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导致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对2024年年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上市公司2025年度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内部控制实施了整改,但由于整改后的控制运行时间较短,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其运行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证明。上述事项表明,上市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情形十:上市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警示函,上市公司对决定书指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未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资本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进行了自查,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21年度-2025年三季度各期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上述更正已于2026年1月30日完成。
情形十一:上市公司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对营业成本的结转和确认、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减值计提未有效执行审核等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上述重大缺陷导致财务报表中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等出现重大错报。管理层在编制2025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并于2026年4月28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对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进行修正和重述。公司上述多次出现的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等错报表明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情形十二:2025年算力集群项目二期未推进,上市公司对算力集群项目一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相关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更正了2025年度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其中调减营业收入7,716.81万元、调减营业成本6,881.42万元。2025年3月预付算力集群项目二期款9,120万元,截至2026年4月20日已全部收回。上述事项表明上市公司收入确认、预付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2. 重大财务报表项目数据无法核实
2025年4月,公司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多个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调整的财务报表项目主要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适当的依据及相关支持性资料以说明上述调整的合理性、真实性与合规性。同时年审会计师注意到,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金额为30,975,726.77元,年审会计师实施了合同检查、函证、访谈、终端现场查看等审计程序,但由于部分终端客户穿透检查未能全部执行、现场查看到的设备型号是否和合同对应存在疑虑等情况,仍不能打消年审会计师对2025年营业收入确认的疑虑。
3. 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控制及信息披露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上市公司于2025年度对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牛棚)折旧年限由15年变更为20年,变更后导致2025年减少计提折旧877.69万元。该项会计估计变更在2025年未经过董事会审议,后经2026年4月17日第九届第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况表明上市公司在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控制及信息披露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4. 针对补税事项会计核算不正确
2025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李旗庄税务分局出具冀廊三河税李旗庄分局通〔2025〕5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上市公司子公司补缴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6,370,038.23元,以及金额不等的滞纳金。子公司已于2025年支付税款6,846,359.17元,于2026年支付税款9,523,679.06元,但相关税款滞纳金尚未缴纳。子公司对已缴税款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未依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税款归属期相关会计科目。针对该补税事项,上市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计核算不正确,反映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5. 立案调查涉及的相关事项尚未形成最终结论及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被立案调查。调查事项中涉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等问题。由于截至审计报告日,该调查涉及的相关事项尚未形成最终结论及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事项涉及金额重大,对应的关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未能对相关事项全部整改到位,缺陷影响尚未消除,公司在立案事项涉及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6. 未按规定追溯调整跨期成本、费用
上市公司将属于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695.96万元计入2025年度,其中营业成本310.96万元,管理费用385.00万元,会计师认为这些跨期成本、费用对公司本年经营成果影响重大,上市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导致2025年净利润少计695.96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绝对值)的20.32%,期初未分配利润虚增695.96万元,占期初净资产的2.89%,该事项导致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事项表明上市公司与成本、费用确认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7. 未能有效执行与增值税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2025年度未能有效执行与增值税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进项税额与采购业务难以匹配、销项税额与销售记录及纳税申报明细难以匹配。上述缺陷导致会计师无法就上述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截止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案例】TYGF(920023)、YCSJ(920305)、FCGF(600965)、WFGF(601010)、DZST(603359)、LYGF(603729)、HCZN(688022)、TYXC(688033)、XASJ(688201)、QYKJ(688496)、NTKJ(002102)、XHGF(002109)、SDZG(002598)、LDMS(002726)、XDL(300152)、TJKJ(300245)、BXY(300352)、DRYL(300396)、CYT(300430)等。
【精彩回顾】《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情形下虚假陈述认定的实务研究》《如何识别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上市公司补缴税款信息披露及会计处理实践分析》
(五)采购与付款
【频率】★★★★★★
存在采购与付款重大缺陷的公司普遍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
1. 存货内部控制缺失
(1)存货管理信息化与管控机制缺失
上市公司肉牛养殖相关存货(牛)未建立专门的存货管理信息系统,仅通过Excel手工登记牛只动态信息,未形成标准化、系统化的存货全生命周期管控流程,无法对牛只数量、变动、存栏状态进行实时、准确、可追溯的管理,存货核算与盘点基础薄弱。
(2)存货权属识别与管控不足
在租赁使用的三河市RL肉牛养殖有限公司牛场中,存在多家公司牛只混场饲养情形,上市公司虽对牛只进行分区养殖,但未建立有效的权属标识、台账区分及现场管控措施,无法清晰、可靠地证明牛只所有权归属,存在存货权属不清、资产边界模糊的控制缺陷。
(3)存货数量准确性缺乏有效保证
因无专业存货管理系统支撑,牛只存栏、增减变动、死亡、出栏、转入转出等信息依赖手工记录,易出现漏记、错记、重复登记等问题,且缺乏系统校验、交叉核对与定期盘点复核机制,导致存货数量真实性、准确性无法得到合理保证。
(4)资产安全与核算控制薄弱
存货(牛)日常管理、动态监控、盘点核对等关键控制环节缺失,无法有效防范牛只数量错报、资产流失、账实不符等风险,直接影响生物资产及存货相关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构成与存货管理、生物资产核算相关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2. 与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
情形一:2023年起,上市公司子公司采购日本威士忌酒。2023年至2025年,合计进货含税价为5,190.22万元。相关产品严重滞销,上市公司与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25年,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回购协议书》,分批将库存威士忌回购。截至报告日,供应商已完成回购。
情形二:上市公司2025年与供应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未完成公司内部相关审批前先行用印签订合同,合同金额4,850.00万元;同时在对方未签字盖章、采购合同尚未生效前先行支付合同金额的70%款项,涉及累计支付款项3,395.00万元。上述事项表明,上市公司在资金支付审批、采购合同审批与执行等关键控制环节存在重大缺陷。
3. 供应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市公司通过与部分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方式,在未完整履行采购需求评估、供应商评审及询价程序、资金支付审批程序的情况下,2025年度累计支付款项7260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款项已以资金退款或第三方还款方式收回。
4. 供应商与工程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预付大额资金又退回的情况,以及在供应商结算、工程立项、招标、工程建设进度的监控、工程验收等环节的内部控制流程未得到有效运行,上市公司与供应商管理、工程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5. 期初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在本期仍然存在
前期,公司与期初余额相关的采购循环、生产循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销售循环的内控存在内部控制运行失效的情形,无法合理保证期初相关数据及采购、生产业务流程控制的有效性。报告期内,公司针对前述历史内部控制失效问题虽已开展专项整改,但原来存在的重大缺陷,会计师判断在采购循环、生产循环及存货管理中仍然存在,并且企业没有采取措施消除前期内控导致的重大错报。
【案例】FHXC(920469)、FCGF(600965)、WFGF(601010)、LYGF(603729)、TYXC(688033)、HTHL(000677)、WBD(002082)、JYZY(002198)、WLGF(002667)、NDDY(300068)、CYT(300430)、LJKJ(300594)、SJKJ(301030)等。
(六)投资与融资管理
【频率】★★
存在投资与融资管理重大缺陷的公司普遍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
1. 对子公司的管控能力不足
上市公司对CQRJ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为267,707.94元,持股比例60%;上市公司之子公司对ZSRL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为1,040,000.00元,持股比例50.9804%。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对CQRJ和ZSRL的管控能力不足,导致CQRJ和ZSRL未能达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条件,上市公司对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 投资管理缺陷
情形一:上市公司子公司2025年与XHZB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并于签订协议当日将委托投资款1,000.00万港币汇入XHZB账户内,未按《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第五条规定投资款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专户存放。截止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持有证券投资合计1,246.51万元人民币,根据《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第七条规定证券投资总额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未按上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且未履行恰当的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事项表明,上市公司在投资管理、资金保管等关键控制环节存在重大缺陷。
情形二:上市公司子公司部分大额投资款、预付款项长期挂账且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并难以收回,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仅收回小部分,大部分款项仍存在重大损失风险。目前上市公司正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追偿并推进整改,相关风险尚未完全消除。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预付款项管理及资金管控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情形三:纳入上市公司2025年合并会计报表的PY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3年投资ZN公司10,000.00万元,取得该公司20%股权。在本次审计过程中,上市公司既未能向会计师提供ZN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也未能安排会计师查阅该公司账簿,导致会计师无法了解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的现状。该事项表明上市公司与对外投资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案例】GHWA(000004)、JYZY(002198)、TDHG(002360)、NDDY(300068)、XDL(300152)、LJKJ(300594)等。
(七)违规担保
【频率】★☆
存在违规担保重大缺陷的公司普遍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
1. 授信及应收款保兑业务未经过适当审批
2024年,上市公司与浙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浙商银行为上市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00万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为该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上市公司在该协议项下与浙商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应收款保兑协议,并办理了相关业务。上市公司该笔授信及应收款保兑业务未经过适当审批,且未披露。
2. 违规对外财务资助、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2025年度为长春市GT贸易有限公司和长春市JY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合计129,519万元,为新疆CF商贸有限公司、新疆SLXZ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计65,000万元。财务资助、借款担保的金额占2024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2.15%、36.21%。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财务资助余额62,064.53万元(其中:本金61,524.00万元,利息540.53万元),上述借款担保已解除。由于上市公司上述对外财务资助、对外担保未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审批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上市公司在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的执行存在重大缺陷。
【案例】HTHT(688066)、HWSW(000078)、LJKJ(300594)、XLM(603008)等。
(八)其他
【频率】☆
1. 诉讼事项
上市公司涉诉案件数量众多,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大部分涉诉案件处于调解/判决待付款或强制执行阶段,与诉讼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存在缺陷,导致部分诉讼案件判决金额与账载负债金额差异较大。
【案例】YSGF(600696)。
2. 固定资产未实施全面盘点
2025年年末,上市公司未制定固定资产的电子设备类资产全面盘点计划且未实施全面盘点。
【案例】HTHT(688066)。
3.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情形一:2025年6月公司时任董事YHW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失信被执行人没有董事会任职资格。截至2025年12月31日,YHW依然担任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情形二:2024年上市公司四位非独立董事及财务总监相继离职,时任董事长于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兼任财务总监;上市公司未在2025年度内完成董事会换届及董事补选,截至2025年12月31日,董事会成员人数仍低于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标准,治理结构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合理保证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监督制衡。
【案例】LNGF(002717)、NCGF(300198)。
4. 印章管理缺陷
2025年12月24日,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签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服务合同》,由于审批过程修改合同文本未上传OA系统,导致最终用印文件与申请文件不一致。根据《印章管理制度》规定,上市公司用印需在OA发起《用印申请》,通过上市公司审批后方可用印,上市公司存在审批过程中对用印文件进行修改未上传OA系统的情形,导致最终用印文件与审批通过的用印文件不一致,上述情况表明与印章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失效。
【案例】NDDY(300068)、QWKJ(300716)等。
5.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情形一:2023年2月1日,上市公司子公司与安徽HXJ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3GW高效HJT光伏电池片、5GW高效光伏组件及1GW硅片产业化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预估合同金额为35,056.9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安徽HXJ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上述工程项目建设,最终工程结算金额为27,264.01万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父通过挂靠实际施工主体安徽HXJ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控制上述工程项目建设,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仍未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表明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情形二:上市公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于2026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科创板】
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四)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况,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7条第三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0条第四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7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7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内控有效运行,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最近一年内部控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连续2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连续2年被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六)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六)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六)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5.1条第(六)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六)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况,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连续3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被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连续3年被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被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第(六)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8条第(六)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3条第(六)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5.8条第(六)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4.8条第(六)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年被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况,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四)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次一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被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在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次一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被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五)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1条第(五)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第(三)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10条第(三)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3.9条第(五)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的,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五)对实施股权激励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情形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六)对公司再融资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要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
(七)影响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
【深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说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必然存在重大缺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或者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显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高于C。
【沪主板/科创板/北交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第二十六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2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评价期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
综上所述,随着监管政策的强化,上市公司内控审计要求日益严格,内控建设已不再是满足合规要求的“成本项”,而是决定公司能否存续的“生命线”,忽视内控的公司,将在监管与市场的双重审视下加速出清。唯有将内控从“纸面制度”转化为“实质管控”,才能在日益严格的市场环境中赢得信任与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