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注意事项及信披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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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五十一条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意义上的“套期保值”和会计意义上的“套期会计”不完全相等某项交易未必满足套期会计适用条件,但仍可能服务于风险管理目标;反之,公司即便在公告中使用“套期保值”表述,如果不能解释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风险对冲逻辑和效果评估,也可能被监管质疑信息披露不准确或内控不到位。

(二)业务类型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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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敞口识别: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

2、交易方案设计: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人员,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3、可行性分析: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4、内部制度核验: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

5、执行与监控:合理配备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6、跟踪与持续评估:上市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7、应急处理方案: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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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1、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相关制度,或可按年度审议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崇立提示:根据大量市场案例,《可行性分析报告》也可作为《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附件一同审议,可不列为单独议案;公司需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但未强制规定需经过董事会审议。

2、根据各板块《交易与关联交易》监管指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除北交所规定为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信披要点

1、首次开展或年度授权公告

可参考各板块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披露,主要包含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和交易金额、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特别风险提示等。

2、重大损失或收益的临时披露公告

上市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3、定期报告披露

上市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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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1号)查明的事实,WKXC(301216)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在定期报告中仅披露期货端单边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完整披露对应现货订单盈亏情况,相关期货投资损益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结合其他违规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具监管函。

案例二上交所2022年YMT(605208)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监管文件显示,公司及子公司期货账户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17日下午收盘累计亏损2338.16万元,占公司2021年归母净利润10.29%,已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但公司迟至7月2日亏损进一步扩大后才披露。监管同时指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相关制度不完善,未能对止损限额、止损程序等作出规定。

案例三HXGG(600477)于2022年收到上交所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并在回复公告中披露,公司原材料期货业务亏损合计4166.17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10.12%。公司承认,因市场剧烈波动启用额外3000万元“临时风险备用金”,未严格执行前期公告披露的“不超过5000万元交易金额”要求在持仓规模上,也未严格执行“每日原材料期货持仓规模与现货、资金情况相适应”的披露要求

案例四:浙江证监局于2021年对HYHL(605009)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监管决定指出,公司在《关于子公司投资期货相关事项的说明》中称,因前期新建厂房钢材等原料需求较大,为间接对冲相关材料价格,管理层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但上述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监管还发现,公司未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评价措施防控期货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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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是上市公司应对价格波动的有效工具,但"工具用得好是风险管理,用不好就是风险本身"。在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真正实现"期现结合、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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