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起,A股交易规则与再融资新规全面升级
2026年7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配套规则(以下统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60号、61号”)进行修订,并制定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同时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同步发布配套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全面注册制落地以来,再融资制度领域系统性、全局性的一次优化调整。
此前,沪深北交易所于2026年4月24日发布最新交易规则,设置过渡期,2026年7月6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将围绕上述再融资新规(征求意见稿)及证券交易所最新交易规则的核心修订要点,一一展开解读。

本次再融资制度主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修订:建立储架发行、优化小额快速融资、完善锁价定增、强化可转债监管。同时配套更新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60号、61号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一)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
“储架发行”制度即在一次注册后,允许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分次发行证券。该制度在国际市场已十分成熟,其最大优势在于赋予上市公司根据市场窗口变化灵活选择发行时机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最佳融资时间窗口而影响公司发展。本次《征求意见稿》率先在“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中试点竞价定增的储架发行。
主要条款修订对比如下:

该制度的引入,将使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能够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更主动、更及时地安排融资节奏。
(二)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
小额快速融资机制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一条低门槛、高效率的融资通道。现行规则下,融资额度限制和程序要求已难以满足部分大型公司和快速扩张的成长型公司的需求。本次修订大幅放宽了额度上限,并简化了授权程序。
主要条款修订对比如下:

额度的大幅提升和授权程序的简化,将使得IPO后规模适中的上市公司和大型蓝筹公司,特别是那些需要频繁补充运营资金或进行技术升级的公司,能够快速获得融资。同时,中介机构需要关注“扣除商誉”后的净资产计算,确保融资额度合规。
(三)完善锁价定增制度
锁价定增,即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定增,因其定价基准日灵活(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等)、锁定期相对较短(18个月),在过去被视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但也因此产生了“保底收益承诺”、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本次修订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旨在推动市场从锁价定增更多向公开竞价定增发展。
主要条款修订对比如下:

新的锁价定增制度,对“战略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门槛和更长的锁定期,定价基准日的统一也大幅压缩了套利空间。这可能导致锁价定增的吸引力下降,部分市场参与主体可能会转向公开竞价定增。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通过锁价定增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成本显著增加;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锁价定增获得低价筹码并快速套现的难度大幅提升。
(四)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
可转债因其“下有保底、上不封顶”的特性,近年来已成为再融资市场的主力品种之一。但实践中,部分公司的可转债发行存在“过度融资”、偿债能力不足、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问题。本次修订核心是“收紧”,将可转债的监管要求与定增、增发、配股等传统方式拉平。
主要条款修订对比如下:

本次修订意味着未来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必须具备更健康的财务状况和更强的偿债能力,发行程序也更加规范。
(五)其他重要配套规则的同步优化
除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本身,本次还同步修订了多项配套规则,核心是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沪深北交易所最新交易规则于2026年7月6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交易规则的核心变化包括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扩容、基金收盘集合竞价、主板ST股涨跌幅放宽、创业板做市商及协议大宗盘中确认、北交所配套安排等。
(一)核心变化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全面扩容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最初仅适用于科创板和创业板,用以满足特定投资者在收盘后进行大宗或特定交易的需求。随着市场对这一机制接受度的提高,将其普惠化、覆盖全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次修订将此机制的适用范围大幅扩展,由“创业板股票”“科创板股票”扩展为“A股、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旨在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利和多元的交易途径。
主要条款修订对比如下:

这一变化对市场生态的影响是深远的,在为机构投资者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为散户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应对盘后突发信息或调整持仓的机会的同时,投资者也需充分理解盘后交易的定价机制,由于价格与收盘价挂钩,若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投资者面临无法按理想价格成交的“收盘价匹配风险”。总体而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从小众机制扩展为普惠工具,标志着A股市场微观结构的一次重要升级。
(二)核心变化二:基金收盘阶段调整为集合竞价
长期以来,上交所的基金在收盘阶段采用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收盘价。这种机制在极端情况下可能被利用,例如通过小额、高频的尾盘交易来人为影响基金收盘价,从而操纵基金净值或影响相关衍生品的结算价格。为提升基金收盘价的定价效率与抗操纵性,本次修订参考了国际成熟市场的经验,将上交所基金的收盘阶段交易方式从连续竞价改为收盘集合竞价。
主要条款修订对比如下:

从长远看,这一改变有助于让基金收盘价更真实地反映市场在那一时点上的总体供求关系,减少了个别大单对收盘价的冲击力,从而增强了基金价格信号的纯净度和可靠性,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三)核心变化三:主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上调至10%
本次修订前,沪深主板市场存在两种不同的涨跌幅限制:普通股票为±10%,而风险警示股票(即ST、*ST股票)为±5%。这种制度差异导致了显著的流动性折价和制度套利空间。一方面,ST股票的流动性因涨跌幅过窄而受到抑制,不利于其价格发现和风险释放;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利用两种股票之间的涨跌幅差异进行套利,增加了市场的不公平性。本次修订的核心目的就是“拉平”这一制度差异,统一主板市场的涨跌幅限制。
主要条款修订对比如下:

这一变化对市场的冲击将是直接的。对于持有ST股票的投资者而言,股价的潜在波动幅度翻倍,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基本面恶化或出现退市风险,其股价可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出现更大比例的下跌,投资风险急剧增加。反之,如果公司出现利好或重组预期,股价的上涨空间也被同步放大。
(四)核心变化四:创业板协议大宗交易实时确认,引入做市商制度
本次修订前,创业板的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集中在一个狭窄的盘后窗口(15:00-15:30),这极大地限制了机构大额换筹的灵活性。对于希望进行大规模减持或增持的交易方来说,这种“一次性博弈”的模式效率低下,且容易在盘后窗口形成集中的价格压力。本次修订将确认时间扩展至整个交易日的盘中时段,是一次巨大的机制松绑。与此同时,本次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升创业板股票投资者和交易策略多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定价效率,促进增强市场活力和韧性。
主要条款修订对比如下:

过去,为了在盘后窗口完成大额交易,机构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进行盘前谈判和盘后撮合,且交易能否成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现在,交易双方可以在盘中任何时间,根据盘面的实时变化,更为灵活地达成交易并即时确认。这有助于分散大额交易对盘面的瞬间冲击,降低市场波动。
(五)核心变化五:北交所交易规则与沪深全面接轨
北交所自设立以来,其交易制度与沪深交易所一直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提升北交所市场的整体效率和吸引力,促进其与沪深市场的互联互通,本次修订对北交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细化了严重异常波动监管安排,并在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则上与沪深主板和科创板保持基本一致。
主要条款修订对比如下:

这一系列修订使得北交所的交易制度与沪深交易所实现了更高水平的接轨,增强了市场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2026年7月发布的再融资新规(征求意见稿)是对2023年全面注册制下再融资制度的一次深度复盘与精准迭代,标志着A股再融资市场正迈向一个更透明、更公平、更注重实质合规的新阶段。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而言,这次变化既是挑战,更是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