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列报与信息披露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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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将权责发生制下的盈利信息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量信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

本文结合现行规则及监管案例,整理了现金流量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界定、经营投资筹资三分类的判断、净额列报与附注披露、资本市场现金流指标要求等8个高频合规问答,为上市公司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01

什么是“现金流量表”?编制基础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的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主要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等项目。

现金流量表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划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编报现金流量表,同时采用“间接法”在附注中披露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02

什么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何界定?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持有目的是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同企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可能不同,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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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历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划分常见错误及正确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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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界定不准确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案例1:WNQ(000789)——受限货币资金披露不完整

WNQ货币资金权利受限信息披露不完整及现金流量表披露不准确,未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部分受限货币资金账户纳入统计范围,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6年1月23日,江西证监局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代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代行)出具监管函。


案例2:GHKG(000576)——现金流量表数据核算不准确

GHKG在编制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将子公司的2,480万元定期结构性存款产品确认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GHKG 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计2,480万元,“投资支付的现金”少计2,480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2020年1月19日,广东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03

现金流量如何分类?各类别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企业业务活动的性质和现金流量的来源,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企业一定期间产生的现金流量分为三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判断相关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类。

(一)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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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收到的税费返还,如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包括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项,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等;

3.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出租人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的租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罚款收入等;

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支付的货款以及与货款一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5.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

6. 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等,但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等;

7.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的租赁付款额、相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罚款支出等。

根据证监会历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常见分类错误及正确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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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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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而收到的现金,但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2.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

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等)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包括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报废、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若为负数,则应当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4.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若为负数,则应当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5.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收回购买股票和债券时支付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

6.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等)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现金支出,但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以及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7. 投资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但不包括为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8.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为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而支付的对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如为负数,则应当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9.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企业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

根据证监会历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常见分类错误及正确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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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资活动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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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以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2.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以及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直接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3.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归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付企业到期的债券本金等;

5.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包括为购置存货、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等;

6.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以及以分期付款方式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期支付的现金。

根据证监会历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常见分类错误及正确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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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取得的现金如何分类?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5 现金流量的分类”明确,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公司发生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购买原材料等业务时,比照该原则处理。

根据证监会历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部分上市公司票据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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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贴现而取得的现金列报不准确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案例3:HCZN(688022)——现金流量表列报不准确

HCZN2024年度对有关票据贴现收款、到期承兑付款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计算错误,造成2024年度现金流量表“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列报金额不准确,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HCZN时任董事长、总经理(2024年定期报告代行财务总监职责)未勤勉尽责,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2026年4月22日,江苏证监局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对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05

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是否产生现金流量?如何分类?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5 现金流量的分类”明确,企业首先应当结合定期存单是否存在限制、是否能够随时支取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如果定期存单本身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质押或解除质押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及质押解除后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均会产生现金流量。

在后者情况下,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时,应当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进行判断。如果企业属于金融行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可能属于经营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企业为一般非金融企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属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证监会《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指出,个别非金融上市公司定期存款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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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存单质押未计入受限资金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案例4:SHYL(600836)——未将定期存款质押计入受限资金

2023年3月、4月份SHYL收到虚假贸易中的客户回款后,SHYL子公司在郑州银行、建设银行存入四笔合计10亿元的6个月期定期存款,存入当天即分别为JHSM有限公司获取的近5亿元商业贷款和为ZWKJ有限公司、DGMY有限公司开具的5亿元汇票提供质押担保。公司2023年半年报未将上述定期存款计入受限资金,而在现金流量表中将之列报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第1-25条第二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

2025年5月9日,上海监管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5年7月16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5:SGDL(601369)——未将质押定期存单作为受限资金披露

2022年4月28日,SGDL披露公告称2020年开展“定期存单质押”业务,但在2020年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因疏漏未将质押存单作为受限资金进行披露,未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SGDL就上述业务更正前期会计处理,将2020年及2021年银行定期存单质押列示为受限货币资金,并调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对相关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SGDL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2年6月13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予以监管警示。


06

哪些情形可以按净额列报现金流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五条的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根据证监会历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现金流量净额列报常见错误及正确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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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恰当采用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案例6:RHRJ(300339)——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由“净额法”更正为“总额法”

2020年2月13日,RHRJ披露了《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称因会计政策使用不当,将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采用净额法计算,造成2019年半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下“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科目分别少计7.3亿元,并根据总额法对其进行了更正。

2019年12月26日,江苏证监局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07

定期报告涉及现金流量表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的现金流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第二十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析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并应当披露对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未来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完整全面,不能有选择地披露。

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主营业务分析”需披露现金流情况,结合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说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分析主要影响因素。若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报告期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当解释原因。

(二)财务报告附注中的现金流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1. 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其中,对于本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的,还应分别总额披露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支付的部分,以及取得或处置收到的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

2. 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中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3.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包括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等项目。披露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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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明确了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各明细项目的具体编制方法和填列内容,主要逻辑是将“权责发生制”的净利润还原为“收付实现制”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具体归纳如下:

(1)将利润表中属于利润的减除项目,但没有发生现金流出的,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予以加回。如: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

(2)将利润表中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产生的损益,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或者不影响当期现金流量的,如为损失则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予以加回,如为收益或利得则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予以扣除。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财务费用、投资损失(收益)等。

(3)递延所得税、存货、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变动,资产类项目减少、负债类项目增加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予以加回,反之,资产类项目增加、负债类项目减少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予以扣除。如: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加回、增加扣除)、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加回、减少扣除)、存货(减少加回、增加扣除)、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加回、增加扣除)和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加回、减少扣除)。

4. 本期及上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披露公司持有的使用范围受限但仍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列示的金额及理由,分类披露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及理由。披露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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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类列示筹资活动产生的各项负债从期初余额到期末余额所发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因现金和非现金变动产生的负债的变动。

6. 按照规定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应披露相关事实情况、采用净额列报的依据及财务影响。

7. 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活动及财务影响。

证监会《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指出,部分上市公司未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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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违规案例

关于现金流量表列报或披露不规范的典型违规案例如下:


案例7:HSGF(688416)——现金流量表部分科目金额存在会计差错

HSGF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报表科目金额存在会计差错,导致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3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3亿元,因此前期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HSGF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2024年8月23日,安徽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8:THXC(603055)——多期定期报告现金流量表数据统计、项目列报不准确

2022年7月28日,THXC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及2022年第一季度现金流量表时,因应收票据背书、福费廷业务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等事项的数据统计有误,导致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不准确;对票据保证金、理财产品及汇兑损益等款项对应的现金流量列示有误,导致相关期间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不准确;因对研发领料、长期资产进项税、退税等款项对应的现金流量列示有误,导致相关期间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列报不准确;2021年第三季度,THXC未充分考虑股权激励款项性质的影响,导致相关期间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不准确。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THXC多期定期报告现金流量表的数据统计、项目列报均不准确,影响科目较多,导致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反映出财务管理存在缺陷。

2022年10月28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9:ZHTX(603602)——定期报告现金流量表编制错误

ZHTX在编制2020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过程中,因合并抵消错误,导致公司合并层面“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等科目存在错报,错报金额为1.54亿元。

2021年10月20日,浙江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案例10:DYDJ(002249)——现金流量表部分科目及附注列报错误

DYDJ未对2018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内部往来款进行抵销,导致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科目多计72.38万元。DYDJ子公司与JLLXS有限公司发生车辆质量纠纷诉讼导致两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2018年12月31日,冻结资金余额合计142.58万元,DYDJ 2018年年报未剔除此部分受限的货币资金,导致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计142.5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第二点等规定。

2020年1月9日,广东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08

现金流量在资本市场有哪些“硬约束”?

(一)IPO上市标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指标要求

《股票上市规则》沪主板/深主板3.1.2、科创板/创业板2.1.2、北交所2.1.3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相关标准中的一项。除创业板外,其他板块均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纳入发行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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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标的资产的现金流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涉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指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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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融资(可转债、公司债)要求“正常的现金流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三条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用提出如下适用意见: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发行人应当披露最近一期末债券持有情况及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比重情况,并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及自身经营情况,分析说明本次发行规模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及合理性,以及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此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第三十四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第六十六条等规定,发行人在分析现金流量时,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远低于当期净利润或者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应披露原因及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四)高比例分红需结合现金流等情况说明合理性

根据《规范运作》深主板6.5.7、创业板7.6.8、沪主板6.5.8、科创板7.3.10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第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50%的(金融业上市公司除外),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结语

现金流量表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获取现金的能力、预测未来现金流量,从现金流量的角度了解企业收益质量,为分析和判断企业的财务前景提供有用信息。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合规要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步骤:先界定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再判断是否产生“现金流量”,最后归类为经营、投资或筹资活动,并规范列报与披露。在这一判断链条上,建议公司建立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内部控制流程,对高风险事项建立专项判断机制,关注现金流量总额、净额列报的合规性,重视不涉及现金收支重大活动的披露,并对照历年会计监管报告揭示的共性问题进行自查。此外,对于涉及IPO、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及高比例分红等事项,应同步关注现金流量指标是否满足发行条件、是否影响偿债能力及分红合理性,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合规性。